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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觀點認為,法律
<公共性>的承擔者是國家,由國家壟斷。然而,以NGO等為典型,以更好的社會觀念所開展的活動,並不是國家壟斷的。本書通過對各種社會運動、非營利組織和自發結社的活動進行法律社會學的考察,明確法律製度在市民社會的公共實踐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機製,以及所發現的問題。立足於這一目標,認真分析原本是多義概念的<市民社會>和<公共性>(第1部),分析NGO等的實踐與法律、法學(第二部分),進行一段抽象化的理論整合(第三部分)。